要敢于对违规收送礼金行为说“不”——“违规收送礼金专项整治”有关纪律规定解读之三
发表日期:2019-02-21 阅览

当前,全省正在集中开展违规收送礼金问题专项整治,坚持“收送一起查”,是此次专项整治的一个鲜明特点。近期,各地密集通报了一批查处的违规收送礼金典型问题,有的多次收送购物卡或现金,价值达数万元;有的虽然仅收送土特产品,价值数百元,但“针尖大的窟窿透过斗大的风”,不管数额大小,均违反廉洁纪律,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损害亲清政商关系,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

没有“送”就没有“收”。所有违规收受礼金问题,都始于“送”。这种行为不仅花了钱舍了脸,还会因违反纪律规定受到惩处。因此,把握礼尚往来与违规送礼的界限,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十分必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九条有明确规定:不得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

而事实上,党员干部凡是向公务人员违规送礼,都是对其有所求、有所图。即便不是当下要求回报,也有可能是为满足日后某种需求而“放长线、钓大鱼”。换言之,这一送礼行为存在影响公务人员客观公正执行公务的可能性。因此,送礼意图是判断党员干部送礼行为是否违纪的一条重要标准。

比如,陕西美鑫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拓刘毅,就曾在2011年至2014年,为得到时任铜川市委书记冯新柱对公司的关照和支持,每年春节前都以拜年为由,用公款送礼金5万元,共计20万元。拓刘毅的送礼目的很显然,就是借人情往来套近乎、求关照,且赠送的礼金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这显然是一种图谋回报的赤裸“经营”。2018年12月,拓刘毅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除了送礼意图外,送什么礼、礼是否超出正常礼尚往来尺度,是判断送礼行为是否合规的又一标准。《条例》第八十九条虽具体列举了“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但礼的具体形式绝不仅限于此,“财物”所指的范围也远不止这些。2018年12月28日,被省纪委监委公开通报的西安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大有违规送礼金问题就是典型的反面教材。

2014年春节前,李大有得知魏民洲家人出国,便送去1万美元。2016年、2017年春节,李大有以拜年为由,先后将1根1000克金条和价值3万元的翡翠佛像挂坠送给魏民洲。李大有借人情往来向魏民洲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金礼品,改变了拜年的初衷,并使送礼变为谋取私利、互利互惠的敲门砖和润滑剂。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第八十九条规定不以谋取利益为必要条件,即便送礼的目的不是为了谋取利益,只要进行了送礼行为,且送的礼超出正常礼尚往来之度,都会构成违纪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